5月1日,《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在全国实施,统一的法治副校长制度也将正式运行。法治副校长,根据《办法》规定,是指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推荐或者委派,经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聘任,在学校兼任副校长职务,协助开展法治教育、学生保护、安全管理、预防犯罪、依法治理等工作的人员。《办法》确立的法治副校长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设计,是法治工作部门参与、支持学校治理的重要制度载体,是促进学生权益保护和健康成长的重要制度创新。
从自主试水到建立制度 法治副校长的时代之变
提起法治副校长,很多人并不陌生。早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基于学校法制教育的需要,一些地方就通过聘请公检法司等部门的法律工作者,开始在中小学自主试点和探索法制副校长制度,其主要内容是“请法官、检察官、律师和立法工作者来校开设法制讲座”以及“聘请长期从事政法工作和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的同志担任校外辅导员”。2002年,教育部、司法部、中央综治办、共青团中央发布了《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完善兼职法制副校长和法制辅导员制度。2003年,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相关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规范兼职法制副校长职责和选聘管理工作的意见》,从国家层面确认了法制副校长制度。然而,这一阶段的法制副校长,只在部分学校存在,而且很多是充当学校的“临时普法员”,作用发挥有限,存在感较弱。
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明确要求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教育部等部门随后于2016年发布《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正式将“法制副校长”更名为“法治副校长”。2020年,中共中央印发《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明确提出“完善法治副校长制度,健全青少年参与法治实践机制”。2021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意见》,提出要充分发挥法治副校长的作用,教育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也是在2020年,我国修订两部未成年人基本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强化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并将法治副校长作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制度保障。
在实践中,北京、上海、广东、重庆等地也相应开展了法治副校长制度的建设探索。上海市通过凝聚整合公检法司等部门力量,实现“市-区-校”三级联动,全市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率达到100%。北京市达成了用法治呵护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思想共识,实现了教法合力普法新常态,打造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新格局。2021年开学季,北京二中法治副校长——最高检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军第四次走进校园,以“‘六大保护’呵护‘少年的你’”为题为师生和家长们解惑。上海闵行法院施蕾法官等5位法治副校长,通过微信网文,组团为全市中小学生送上法治安全开学第一课,内容涉及反电信诈骗、警惕校园贷、对校园暴力和性骚扰说“不”、个人肖像权保护等,收到良好的社会反响。然而,由于缺乏全国统一的制度设计,各地法治副校长的职责范围和选聘管理存在较大差异,难以满足当前对未成年人保护与教育工作的新要求。在此背景下,教育部经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同意,于2022年颁布《办法》,系统规范中小学法治副校长制度。
从“制”到“治” 应形势与要求之变
从“制”到“治”的改变,不仅是法治副校长的称谓之变,更是学校管理和学生发展面临的形势与要求之变。
传统上,学生健康成长的最大威胁是安全问题,通常是食品、交通、设施、体育等安全事故。但伴随着后工业社会的来临,学校作为公共机构,在不断延伸育人活动的同时,也被卷入日益复杂、难以预防的各类新型风险之中,除了传统安全问题,校园欺凌、网络暴力、信息安全等非传统风险的威胁正日益突出。
以校园欺凌为例,2018-2019学年,中国人民大学中国调查与数据中心组织的中国教育追踪调查(CEPS)新增小学队列调查,对分布在全国21个省级单位的200所小学跨度为33年的36389名四年级小学生进行追踪调查。数据结果显示,除了24.7%的学生没有遭受过校园欺凌外,在中小学阶段,有42.7%的学生遭受过轻度校园欺凌,有26.5%的学生遭受过中度校园欺凌,而遭遇过重度校园欺凌的学生占4.1%。2019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布题为《数字背后:结束学校暴力和欺凌》的报告,指出在全球范围内,有32%的学生近一个月内,被学校的同龄人欺凌至少一次。不仅如此,在我国高速经济增长和快速社会变迁的背景之下,因人口流动、家庭结构不完整、心理压力过大等原因造成的学生身心障碍乃至不良行为问题日益突出,强化校园安全、依法治理已成为守护学生健康成长的迫切要求,法治副校长的职责拓展乃势在必行。
从普法到保护学生权益 法治副校长职责有所拓展
法制与法治,不仅是静态法制与动态法治的区别,更包含着对权利、特别是对弱者权利尊重与保障的价值转变。权利保护逐渐成为我国未成年人工作的基本价值遵循,这是对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认识的重要成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南京大学社会风险与危机管理研究中心和中南大学社会风险研究中心对19个省级单位的3476名在校学生进行调研后所出的《中国校园欺凌调查报告》(2017年)显示,在欺凌者群体中有82%的学生既是欺凌者又是被欺凌者,有18%的学生仅仅是欺凌者。这一数字说明被欺凌者向欺凌者转变的背后,多是被欺凌后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和理解,缺少外部的支持帮助来疏解心理创伤,以至最终形成以暴制暴的恶性循环。在此背景下,2020年我国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在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提出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在该法修订前后,民政部成立了儿童福利司来整合原来分散的儿童福利工作部门,最高检新设第九检察厅专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大幅度提升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力度。在法治理念的推动下,法治副校长不仅应当成为学校法治教育的宣传者和实施者,而且应当成为学生权益的保护者,并以学生权益保护为内在逻辑,参与有关学生的教育管理、严重惩戒、犯罪预防和纠纷处理等各项事务。
故而,《办法》的一大亮点就是大幅拓展法治副校长的职责,除了开展法治教育,还包括保护学生权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参与安全管理,实施或者指导实施教育惩戒,指导依法治理以及指导、协助学校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这意味着法治副校长的角色不再局限于在形式层面单一性地开展普法教育活动,而是在实质层面系统性地保护学生权益和保障校园安全,为学生健康成长发挥更为积极主动的作用。这一制度设计,通过发挥法治工作部门熟悉法律的专业优势,将权利保护、程序正义等法治理念贯穿于与学生相关的校园事务之中,有助于在学校中全方位落实未成年人权利保护,最终实现学生健康成长的目标。
参与学校治理 创新法治副校长的责任担当
参与学校治理,是《办法》规定中法治副校长制度的另一创新和亮点。“将法治副校长队伍打造成为推动学校提高治理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支撑,打造成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力量。”根据《办法》规定,法治副校长协助学校建立健全校规校纪、完善各类规章制度,参与校规校纪的审核,有助于保证学校治理依据的合法性;法治副校长进入申诉委员会,参加学生保护委员会、学生欺凌治理等组织,不仅有助于依法处理学生权益争议,减少家校之间因为教育惩戒或伤害事故滋生的矛盾,而且作为校外组织,法治副校长代表了中小学现代学校制度建设中不可或缺的社会力量,有助于加强学校与社区、家庭及社会有关方面的沟通联系,形成家校社协同育人的良性机制。
由于产生校园安全隐患和危害学生健康成长的原因具有多样性,仅仅依靠学校一方的力量无法彻底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学校与政府和社会的合作。日本为有效应对欺凌问题,专门成立由学校、教育委员会、儿童咨询机构、法务局、警察局等机关组成的“欺凌对策联络协议会”。加拿大采用校园警察制度(Campus Community policing),由驻校警察实行24小时轮流值班,与学校共同合作管控校园暴力。美国有警察局派驻学校的“执法官”(school-based law enforcement officers),其职责被解释为四个角色,包括执法者(law enforcer)、导师/榜样(mentor/role model)、教育者(educator)和代理父母(surrogate parent)四个方面。“执法者”的作用是处理校园中的违法行为;“导师/榜样”的作用是通过交谈与学生建立积极的关系,为学生提供建议或咨询;“教育者”的作用是对学生进行普法教育;“代理父母”的作用是培养学生的行为,关心学生的日常生活,为学生提供情感的支持和积极的鼓励等。
域外国家对于校园安全保障和学生权利保护等问题的相关经验,为在我国实质性发挥法治副校长的作用提供了参考和借鉴。统一法治副校长制度的运行,有助于督促相关教育法律法规的实施,健全我国中小学治理体系,是一项既吸收国际经验,又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创新,将为保障学生权益和校园安全、守护学生健康成长提供法治化的支撑。
(作者:申素平,系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学院教授、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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