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为了提升本科生培养质量,国内一些高校纷纷试水本科生导师制。其实,本科生导师制在我国并不是新鲜事物。从历史视角来看,开我国本科生导师制先河的高校,最早可追溯到1938年由竺可桢任校长的浙江大学。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本科教育学习“苏联模式”,导师制仅用于研究生教育中。进入新世纪,在北京大学、浙江大学等高校的引领下,国内一大批高校再次试行本科生导师制,关于该制度的研究与实践逐渐热起来。
国内一些媒体的报道中之所以对本科教育层面的“导师制”加双引号,很大程度上缘于理论和实践层面对这一概念的内涵、制度边界、与研究生教育层面导师制的异同、实践效果等问题缺乏深入的了解和把握。
本科生导师制中最核心的两个主体是导师和学生。因此,如何充分调动导师和学生的双重积极性直接关系到该制度的实施效果。从导师角度来看,选拔和培养有科研潜力的本科生并能承担一定的科研任务应该是其最重要的参与动机之一。从学生视角来看,尽早接受到科研训练、有专门的老师对其学业进行指导应该是其参与的动机之一。双方动机的结合点之一便是双向自由选择,自由不仅意味着选择的自由、进入的自由,而且意味着退出的自由。现行一些高校在具体实施中做得并不是非常理想,导致师生两方面的积极性并未被充分调动起来,进而影响到政策的执行效果。
在制度设计时,时间点是另外一个重要的考量维度。本科生的学制是相对固定的,但学生的学业负担在不同时间节点则是变化的。不同学生的职业规划、兴趣取向也是因人而异的。这些特征与行政管理中的计划思维、节点控制、进度考核要求在本质上会存在一定程度的冲突。如何弥合这种可能产生的内在冲突也需要制度设计并在政策推行过程中充分考虑。
另外,培养单位在制度设计和执行时需要充分考虑到学科的异质性和人才培养的内在规律。人文学科、社会科学及自然科学的人才培养规律各不相同,知识传授与生产方式呈现很大差异。人文社科类学生需要进行大量的深度阅读,理工科学生则可能更需要培养关注学科前沿的意识和实践动手操作能力。从本科生长远发展而言,过早的专业化并不适用于所有的学科专业和所有的学生。因此,厘清本科生导师制的指导边界范围和内涵要求也是该制度实现良好效果的提前之一。学业导师制应主要注重本科生学业、科研等方面的指导,可侧重以“项目指导制”“论文指导制”等方式进行,而不宜掺杂过多的考核形式、考核内容等要求。
作为一种“新的”制度,本科生导师制宜缓不宜急,宜选不宜全,宜阶段性不宜全过程性,宜特色不宜普遍,宜自主不宜强制,建立在这些前提基础之上,才更有可能取得长远的实际效果。
(作者系天津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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