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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笔书法培训加盟官网教育部做出重要修订!

发布时间:2022-06-21 11:38:10阅读量: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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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提高国际学生申请门槛,针对父母是中国人的,要求申请者必须最近4年在外国实际居住2年以上,否则只能参加高考。

近日,教育部修订出台《关于规范我高等学校接受国际学生有关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对国际学生进入我高等院校本专科阶段学习的申请资格进行调整。为此,教育部国际司负责人就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1.问:请您介绍一下《通知》修订的主要背景。

► 答:党的十八大以来,来华留学事业进入提质增效的发展阶段。教育部先后出台系列政策,不断完善制度框架,严格规范管理,全面推动来华留学内涵发展。2017年,教育部会同外交部、公安部出台《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要求各地各高校严把入学门槛,对申请来华学习者进行入学资格审查、考试或考核,确保招收学生符合学校入学标准,依法依规加强管理。2018年,教育部出台《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进一步强调高等学校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入学标准中明确规定来华留学生申请入学的身份资格,建立有效的审查程序对申请人的国籍等身份资格予以审查。

2009年,教育部曾经出台《教育部关于规范我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有关工作的通知》,对中国公民移民外国后作为国际学生进入我高等学校本专科阶段学习的资格作出明确要求。近几年,出现了部分学生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即具有外国国籍,在中国境内接受基础教育,以国际学生身份申请进入高等学校本专科阶段学习的情况,受到社会关注。教育部高度重视此现象,为适应来华留学新形势,解决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在前期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对《教育部关于规范我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有关工作的通知》进行修订,进一步严格国际学生进入我高等学校本专科阶段学习的申请资格。

2.问:请您介绍一下《通知》修订后的内容有哪些主要变化。

► 答:《通知》在保持政策延续性的同时,着力解决新问题。对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即具有外国国籍的学生以国际学生身份进入高等学校本专科阶段学习的,《通知》中明确,除符合学校的其他报名资格外,申请者还须满足最近4年之内有在外国实际居住2年以上的记录。

对移民并获得外国国籍后申请作为国际学生进入我高等学校本专科阶段学习的,除符合学校的其他报名资格外,仍须持有有效的外国护照或国籍证明文件4年(含)以上,且最近4年之内有在外国实际居住2年以上的记录。

3.问:对于目前在国内高中就读的部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的外国籍学生,如不符合《通知》规定的在外国实际居住时间限制,如何才能进入中国高等学校学习?

► 答:根据我部现行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对于在中国定居并持有公安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外国侨民,符合高考报名条件的,可在有关省份申请参加高考。

4.问:如果高校在招收国际学生时不明确学生国籍,或学生本人不明晰自身国籍,该如何确认?

► 答:对国籍不明晰的学生,高校或学生本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进行判断或向当地设区市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核查确认国籍身份情况。

以下为通知全文:

教育部关于规范我高等学校接受

国际学生有关工作的通知

教外函〔2020〕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为维护我国高等教育公平,按照《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的要求,现对高等学校接受国际学生申请进入我高等学校本专科阶段学习作出如下补充规定: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五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自2021年起,其申请作为国际学生进入我高等学校本专科阶段学习,除符合学校的其他报名资格外,还应持有有效的外国护照或国籍证明文件4年(含)以上,且最近4年(截至入学年度的4月30日前)之内有在外国实际居住2年以上的记录(一年中实际在外国居住满9个月可按一年计算,以入境和出境签章为准)。二、祖国大陆(内地)、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在移民并获得外国国籍后申请作为国际学生进入我高等学校本专科阶段学习的,应满足本通知第一项要求。三、高等学校应当严格依法审查国际学生申请入学的国籍身份和报考资格,对于国籍身份存疑的,应主动向当地设区市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核查确认申请人的国籍身份情况。高等学校可在本通知的基础上,制定本校的规定,对国际学生申请入学的身份资格作出进一步要求。四、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本通知转发至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招收国际学生的高等学校。五、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11月16日发布的《教育部关于规范我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有关工作的通知》(教外来〔2009〕83号)同时废止。六、本通知最终解释权归教育部所有。

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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